最高法:从重惩治向黄河干支流和湖库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水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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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1-11-25 12:47 39781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1月2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黄河纪要》)。封面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黄河纪要》明确严厉打击流域污染,依法从重惩治向黄河干支流和湖库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水污染犯罪。综合生态环境损失、环境修复难度等情况,依法提高刑事罚金刑数额,增强刑事惩戒威慑力。

新闻发布会现场

《黄河纪要》明确依法惩治违规取水用水行为。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取水、超量取水、筑坝截(蓄)水、破坏性取水,造成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水资源衰减、河湖生态破坏等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法严惩水污染犯罪。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9省(自治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向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的,应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黄河纪要》要求,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罚金数额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环境危害后果、被污染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和难度、污染情节恶劣程度、污染环境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的恶劣程度、潜在危害等因素。

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被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黄河纪要》指出,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预防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严惩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加大对损毁文物,损毁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严厉惩治破坏黄河流域人文遗迹、自然遗迹的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依法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贯彻落实黄河流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布局建设的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审理涉“两高”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案件,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当事人约定在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新建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两高”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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