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 雁江检察探索将社会公益服务作为前置条件

川观新闻 2021-10-26 20:56 47989

川观新闻记者 任鸿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江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斌正忙着和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沟通。“针对部分轻微的非法捕捞类犯罪案件,我们拟建立协调机制,在依法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组织犯罪嫌疑人参与恢复生态、法治宣传等公益活动,督促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受到教育,避免对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

王斌介绍,在刑事司法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但事实上,这部分被不起诉人已实施了犯罪,应受到一定的惩戒。如何解决相对不起诉案件惩戒效果“虚化”问题?去年以来,雁江检察院以加强基层院建设为目标,以“三培育三引领”为抓手,突出对检察品牌的探索打造,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探索建立了“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相对不起诉”机制,通过社会公益服务检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效果,并将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情况作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标准,以达到教育惩戒和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在大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对拟决定不起诉案件前置社会公益服务,有助于督促犯罪嫌疑人将‘口头认罪’变为‘行动认罚’,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教育、惩戒、改造、挽救,达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生态关系的目的。”王斌表示。

据介绍,此前,针对多类轻微犯罪,雁江检察院已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会商,科学设定了针对性强、约束性强、体验感强的前置社会公益服务项目。如,针对轻微醉驾犯罪嫌疑人设定不少于10日、40小时的道路交通学习和文明劝导服务项目;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嫌疑人设定增殖放流鱼苗项目;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设定乡村公益岗位服务项目;对滥伐林木犯罪嫌疑人设定林木复植项目;对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设定公益赔偿金等。

为确保该机制有序实施,雁江检察院对外积极联合公安、民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教育惩戒,有效解决了因人手不够、时间有限、专业性不强等原因导致教育惩戒效果不佳等问题。在创造公益服务条件方面,雁江检察院会同公安、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规划设定道路交通学习基地1个、定点鱼苗基地2个,并设置了义务交通协管员、乡村环卫治理等公益岗位,以满足不同类别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公益服务的具体条件。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社会公益服务质量,各方明确,开展公益服务的犯罪嫌疑人按规定完成社会公益服务后,由有关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向检察院反馈社会公益服务成效,检察院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社会公益服务表现作出是否起诉决定,提升了教育惩戒效果。

据悉,目前,雁江检察院已对30余名涉及危险驾驶等轻微犯罪的相对不起诉人员适用社会公益服务前置——在这些人员对应提供交通文明劝导、增殖放流鱼苗、公益岗位劳动等社会公益服务且合格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目前,这些被不起诉人再次犯罪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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