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感染后逃离医院致社区大面积封闭 医院护工获刑十个月

封面新闻 2021-08-09 19:06 46639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最高检公布新冠疫情以来全国典型案例。四川一男子从湖北回乡后,隐瞒行程,逃离医院,导致多人被隔离。目前,该男子已因妨害传染病防治被提起公诉,获刑十个月。

2020年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某镇3社参加聚餐,其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镇某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镇返回某镇老家,车上接触多人。

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儿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某镇,车上接触多人。

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孙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有21人被隔离观察,某镇2、3、4社三个社区被封闭。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3月24日该案移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27日提起公诉。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孙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对此,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实行防疫管控、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 1

  • 用户A 2021-08-10

    [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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