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邀你参加立法听证

川观新闻 2021-04-30 21:58 34456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立法保护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涉及风险防范体系的条款是否合理?水产养殖污染法律责任是否适当?4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举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邀请陈述人和旁听人各10名参与听证,具体如下。

关于举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详见四川人大网站(http://www.scspc.gov.cn/)首页“意见征集”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城环资委)拟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1年5月17日9:00

二、听证会地点

省人大机关

三、听证内容

下列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适当:

第二十六条【风险防范体系】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九十八条【未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装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装置,未按照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条【水产养殖污染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船舶污染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海事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经营者承担。

(二)船舶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陈述人: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或者关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问题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为10人。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为10人。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五、报名办法

自即日起接受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

听证参加人根据报名的类别,需分别填写《听证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表》(报名表请从四川人大网站(http://www.scspc.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下载)。

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报名时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电话: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

028-86281053(电话/传真)

报名电子邮箱:srdchzw512@163.com

报名时间截止至2021年5月10日12:00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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