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又欠工资拿什么抵债?政府机关没有钱赔款如何执行?四川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川观新闻 2021-04-27 22:00 41005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4月27日,记者从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专项执行行动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专项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恶刑事涉财执行案件1488件,执结1252件,执结率84.14%,执行到位19.24亿元。

在发布会上,还发布了5起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典型案例。

省高院供图

案例1:农牧公司没钱拖欠以上职工工资  对饲养的黑山羊进行强制拍卖

梁某等68名职工是乐至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的员工,农牧公司拖欠以上职工工资长达一年多,梁某等68人遂向乐至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乐至法院快审快裁,68份支付令确定农牧公司应付职工工资共计40余万元。因农牧公司未履行工资给付义务,梁某等人于2021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

乐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农牧公司涉案众多,债务金额高达700余万元。其饲养的黑山羊在另案中已被保全,保全标的物所属品种为“川中黑山羊(乐至型)”,已于2010年1月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尚存栏的黑山羊770头,为该品种的唯一保种羊群。

执行法院迅速启动紧急预案,决定根据鲜活产品变价处置相关法律规定,立即对保全的黑山羊进行拍卖。最终,标的物溢价752%以110.7万元拍卖成交。

本案中,针对鲜活产品处置难问题,乐至法院周密部署,既保障资产处置效率,又有效保护国家禽畜遗传资源。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执行过程中鲜活资产处置提供实践经验,更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案例2:横跨琼云川三地 执行涉黑财产4.02亿元

被告人谢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法院判决:对谢某等人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谢某等三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判处罚金共计333万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2020年11月26日,眉山中院将谢某等20人刑事罚没案移送执行。

执行中,眉山中院跨越海南、云南、四川三省查控不动产,用约一个月时间即执行到位,执行金额共计 4.02亿元,其中罚金执行到位率90%以上,总资产执行到位率95%以上。

案例3:村民强占集体土地、耕地建房屋 被法院强制拆除

南充市蓬安县罗家镇某村村民陈某,在只取得120㎡建房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8.88 ㎡修建房屋,并硬化372.26 ㎡土地作为院坝。

蓬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多次催告,陈某仍拒绝履行,国土资源局遂向蓬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蓬安法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到现场与被执行人陈某沟通,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陈某拒不拆除恢复耕地。2020年10月23日,蓬安法院决定开展集中强拆违法建筑专项行动,组织工作专班,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全程见证执行。执行干警有序组织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历时1天即完成了强制拆除工作,并将7638.2元强制罚款经查控依法一并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4:政府机关没有钱赔款 法院协调合法解决

宜宾市筠连县某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肉联厂)与筠连县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筠连县某局应支付肉联厂征收款900万元及利息。因筠连县某局未履行,肉联厂遂向筠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筠连法院依法查封该局名下办公用房并报请宜宾中院协同执行,经走访了解到案件不能顺利执行是被执行人特殊的财务体系以及政府财政紧张所致。某局就案件情况向县党委政府详细汇报,经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找到合法的纠纷化解方式。最终被执行人将双方和解确定的案款92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肉联厂,案件圆满执结。

本案的被执行人是政府机关,案件的执行事关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更事关党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中,筠连法院及时与被执行单位负责人进行协调沟通,探索主动履行的可能性方案;被执行人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寻求支持与帮助。

案例5:将受贿房屋挂于他人名下 依旧被执行拍卖

200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241.72万元。经仁寿法院审理,以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对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及车位、1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调查,因王某在受贿过程中担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一直未办理成都市锦江区某房屋的房产过户,案涉房屋与车位仍登记在案外人汪某名下。执行法官现场勘察涉案房屋情况时,再次向汪某确认了房产和车位系王某的受贿赃物后,随即对房产和车位进行网络询价后,依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涉案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款为217.99万元,扣除税费,上缴国库210.28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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