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评论㉞ | 疫情考验人性,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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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0-02-04 17:48 46038

蒋璟璟

即便是全民抗疫的特殊时期,法律仍然是支配社会运转的基本秩序。越是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就越是要坚定法律信仰,越是要依靠法律力量。我们看到,动用法律手段护航疫情防控,各地都已在行动。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表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什么临时新增的“规定”,而更多只是对上位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系统集纳梳理和严肃重申。

疫情防控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其所对应的,其实是两个庞大的法律系统:其一,就是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在内的卫生法体系;其二,则是以《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代表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应该说,保障疫情防控,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完善的、法律工具是充足的。唯一稍显棘手的就是,相关条款很多都是分散在各个法律之中,这客观上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便,也给公众的法律认知造成了某些困扰。而随着各地密集发布相关的“通知”,法律在这场抗疫大战中的作用,将更为凸显

事实上,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传染病疫情防治期间发生的各种犯罪活动,厘清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印发的通知,与此是逻辑一致、一脉相承的。

疫情考验人性,不要以身试法。用足用够用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是阻断故意传播病毒恶行、回击犯罪者主观恶意的必然选择。

评论 12

  • 哆啦A梦尔 2020-02-05

    支持死刑,恨不得让人扒了皮!

  • 永恒的忧伤 2020-02-05

    帮帮求肺炎助者的超话的人吧,每个人都是鲜活的生命,不止是一个数据

  • 无敌蓓蓓 2020-02-05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算故意,人就一口咬定不知道自己有病毒你怎么办,出个门打了喷嚏占到过路人身上怎么算,谁出门还能盯着路人吗。这看起来严格真正实施起来很难。染了100个人可以处理,染了1个你怎么处理,染了自己家人你怎么处理?不信疫情结束了就看看有没有被判刑的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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