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乡档(55)|地契中的孝道思想:处置产业,要先与长辈商议并达成共识

封面新闻 2018-11-14 14:46 34050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54)|地契中的宗族社会:更多的产业还是卖给了外人

通过对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的地契的深入研究,巴蜀家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苏东来认为,虽然卖地卖房在外人看来是愧对先祖、家道没落的表现,但在地契的订立中,依然清晰地闪烁着传统的孝道思想。

地契有着固定的格式,最核心的内容是明确双方在产业上的归属,孝道思想是暗含在地契中的。

嘉庆10年(1805),洪李氏与儿子洪开明、洪开甲出售产业,土地契约中特别注明是经过了“母子商议”的(图中画框处)。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苏东来解读说,在地契中,孝道思想主要体现在买卖双方在确定产业处置、产业来源、产业争议3个方面。

卖土地、房产,自古以来都是头等大事。若没有遇到重大变故或严重困难,一般是不轻易处置产业的。因此,在产业的处置上,必须征得家族长辈或父母及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

处置房产和田产是家族行为、长辈意识,而非个人行为,最终体现在敬长尊老这一传统观念上。

在地契中,这种孝道思想具体表现在开篇第一句。

例如,嘉庆10年(1805)十月十二日立的一份地契中写道:“立杜卖田地文契人洪李氏,男洪开明、洪开甲,今因负债难完,母子商议,情愿将父遗下田地一处……”

再如,道光12年(1832)十月二十二日立的一份地契中,开头就说:“立杜卖房屋林园基址生熟旱土文契人朱门曾氏,仝男朱荣华、荣茂、荣龙,情因家下少银应用,母子叔侄合同商议,情愿将先年祖父所置田地分受己名下水田旱地一处……”

又如,嘉庆16年(1811)三月初十日立的一份地契中说:“立扫尽杜卖废地文契人谢成、谢兴、谢荣、谢才等,同婶母谢氏商议,情因先年售业时,曾留公共坟地三处……”

虽然商议对象不同,有父子商议、母子商议、兄弟商议、叔侄商议、家族共议等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最终都是建立在尊重父母、家族长辈这一传统的孝道行为上。

这既是孝道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以这种方式凝聚家族意识,避免今后因产业买卖而引发家族成员间的矛盾。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56)|地契中的孝道思想:讲明产业来源,追思先祖艰难创业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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