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禁止自带饮食迪士尼被告,“交易选择权”当有清晰边界

封面新闻 2019-08-12 17:16 58504

□蒋璟璟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遂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庭。对于“禁止携带食品入园”规则,上海迪士尼度假区答复: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央视)

面对质疑,上海迪士尼的回应表示,“禁止自带饮食,与亚洲其他乐园一致”。类似的说法,顶多能证明没有搞“双标”而已,完全无法构成对此举正当性的支撑。首先,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实然”与“应然”从来都是两个概念;再者说,各国国情不同、法律不同,原本就不可等同视之。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在某种意义只是暴露出上海迪士尼自知理亏的心理罢了。主题乐园是否可以禁止自带食品?“行业惯例”没有任何说服力可言!

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有无构成违法,这远比公众所想象的复杂。一方面,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一些条款”;而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于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经营者同样具有选择权——若无充分的诉辩说理以及司法研判,注定不足以定纷止争的。

为极其专业法律议题求解,一场诉讼的价值显而易见。上海迪士尼被告,相较于其最终会胜诉或败诉的结果,我们更关注法院在几个关键问题上的“表现”。例如,对迪士尼乐园是否享有有和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认定;对消费者、经营者双方各自的交易自主选择权的诠释……其实,类似纠纷早有先例,一些KTV禁止自带食品、一些餐厅禁止自带酒水,而与之相关的诉讼判决结果也各有不同。借此次“迪士尼案”的契机,案件审理和司法说理,能否传递更清晰的逻辑呢?

超越迪士尼看待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一案,这是更透彻理解法律、更有力维护权利的必要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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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m597538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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