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防疫期间故意隐瞒感染或接触史将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封面新闻 2020-02-07 17:51 39071

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2月7日,四川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川高院明确,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悉,指导意见明确,将始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坚决从严打击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

其次,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

具体来说,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悉,四川高院还明确,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

对于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阻拦、侮辱、恐吓、推搡、殴打医护人员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惩处。

其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

最后,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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