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底稿|“枪形钥匙扣”案开庭未宣判 4CM长“枪支”再次引发认定标准争议

封面区块链 该文章已上链 >

封面·底稿 2020-12-30 17:57 129652

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

全长4CM、口径2MM的钥匙扣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

12月15日, “枪形钥匙扣”一案开庭,将这一争议问题再次带回人们视野,庭审过去半个月,但其引发的争议,到现在一直没停歇。12月30日,“枪支”制造者的妻子陈宁(化名)和此案辩护律师杨卫华就此事接受了采访。

据了解,此次庭审围绕枪支鉴定程序及认定标准等问题展开。历经3天近20个小时审理后,法院最终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这次开庭,陈宁等待了2年。这2年里,她和李龙的儿子出生了,两岁多孩子到现在还没有见过爸爸。庭审前,陈宁经常深夜无法入睡,她不知道丈夫何时能回来,也不知道孩子什么时候能开口叫“爸爸”。

涉案“枪支”

案发两年:仿国外袖珍手枪 15人因制售枪支被捕

事发于2018年4月26日,鞍山市公安局经网络监控发现一名微信名为“阳光小于“的微信号在互联网多次非法买卖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玩具气手枪。后经调查,发现李龙(化名)等人生产一种长4CM、口径2MM的钥匙扣枪形物,并进行贩卖,包括李龙在内的制造、贩卖等共15人因此被逮捕。查获的钥匙扣枪形物,经警方鉴定枪口比动能在4-70多焦耳/平方厘米不等。2019年4月,该案由鞍山市检察院起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检方起诉书,李龙于2012年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袖珍转轮手枪一支,并于2013年至2018年7月间联系许某某以该枪支为原型枪大量复制生产。经许某某联系,由梁某的五金加工厂生产五金冲压件,深圳聚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击锤、枪管、鼓轮,惠州金田塑胶有限公司生产塑料件。两家公司将生产的零件快递给许某某,许某某再转发给梁某,由梁某工厂负责将全部零部件组装成成品。

组装完成后,经许某某处中转,自制袖珍转轮手枪由梁某处快递给李龙。李龙通过境外网站及多个国内下线代理将袖珍转轮手枪出售。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李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在李龙的车后备箱内,扣押散装小左轮手枪若干,盒装小左轮9套(每套内含1支小左轮、9发小左轮子弹),枪支零件若干,未拼装完成小左轮7支;在李龙住所内扣押小左轮手枪2把,小左轮枪子弹1袋。

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龙存放在家中及车内的62支钥匙扣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鉴定照片

争议焦点:装饰物被认定为真枪 认定标准是何?

此案辩护律师杨卫华称,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一把小的无法正常握持、平常都当做装饰物串在钥匙上的钥匙扣枪形物到底是玩具还是真枪。《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近年来,仿真枪案引起社会的极大争议,但所争议的主要问题都是公安部推行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打到了《枪支管理法》所称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

杨卫华强调,本案涉及的则是另一个问题,即物理空间上多大的枪形物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把“枪”定义为“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这一定义没有规定口径的下限,但是不是由此可以推论出无论口径多小,只要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形物就都是刑法意义上的枪。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突破常识,将所有的枪形物均归为刑法意义上的枪。参照公安部颁布的《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口径低于4.5mm以下的不符合枪管的特征,由此组装成的钥匙扣枪形物也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中国刑警学院的鉴定报告中论证,受枪管气密性和自制枪弹装药量影响,检测材料所发射钢珠的枪口比动能在359.98焦耳/平方厘米至455.44焦耳/平方厘米之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检测材料为枪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庭审现场

争议背后:枪支判定标准变化 标准“下降约十分之九”

据了解,《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邓学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公安部于2001年8月17日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采取通常所说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去进行鉴定。即,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不过,公安部在2007年10月29日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中对这一标准进行了修改。该《判据》首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

邓学平律师称,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进行实验,得出的数据是: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嵌入松木板的能量界限。这意味着,即便与我国2001年的标准相比,现行标准也下降了大约十分之九。

目前此案尚等待宣判,陈宁在微博中写道:老公不在身边的日子,我们总是显得那么孤单 ,无论多早无论多晚,那盏等我回家的灯不再亮起,而家成了我的牢笼,到处都是你的影子,我的泪水。无论前一秒在外面伪装的多么坚强,后一秒回到家关上门,眼泪就不自觉的留下,我亲爱的老公,你何时能回来?

【版权声明】本文由作者封面新闻记者陈彦霏创作,独家发布在封面新闻客户端和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任何平台不得转载。

评论 11

  • fm0072 2020-12-30

    哈哈

  • fm0072 2020-12-30

    哈哈

  • fm0072 2020-12-30

    哈哈

查看更多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