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①|家事法官看离婚冷静期:应细化适用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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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0-05-24 14:47 42343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本篇导语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拟引入“离婚冷静期”,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多年来,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讨论不断。舆论观点形成两派,有人认为在“闪婚闪离”盛行的当下,设置离婚“时间门槛”很有必要;对立方则认为这是限制离婚自由,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是否有必要在婚姻退出过程中设“坎”,离婚冷静期实施中如何保护婚姻的受害方?针对这些争议,记者采访了成都青白江法院城厢法庭副庭长陈鲜梅、成都成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陈杰,对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有夫妻反复“离结”十多次 

设置冷静期有合理性

陈杰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了十多年,期间,他见过一些办理离婚登记没多久就复婚的案例。“法律规定不能同一天办理离婚、结婚两种业务,我见过最夸张的是隔了两三天就来复婚的。”他说,“我们区有这样反复三四次的,但我听说其他区有来来回回十多次的。”

陈杰介绍,过去虽然没有离婚冷静期,工作人员还是会对夫妻分开询问,进行劝导,担心他们是冲动离婚,“但有的态度很坚决,我们也不能不办啊。”

相似的情形,陈鲜梅在审判工作中也遇到过。有一对“90后”小夫妻,双方通过交友软件相识,交往不到两个月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三个月就离了婚;后来想想没对,一个月后复婚,“第二段”婚姻维持了不到一年,双方又到法院提出离婚。

“离婚不仅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它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以及家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陈鲜梅说,“为了避免轻率离婚,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引入离婚冷静期,为离婚设置‘时间门槛’是很有必要的。

冷静一个月只是形式 

认清婚姻状况更为重要

陈鲜梅认为,之所以引入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婚姻双方一个机会,再次慎重审视婚姻生活,思考矛盾是否无法调和,想清楚自己到底想不想离婚,离婚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有了这些思考之后再决定。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方向是好的,但是除此之外,更需要建立婚姻咨询机制,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己的婚姻状况。”陈杰说。在一个月冷静期内,有的夫妻冲动情绪散去,再经过家人的劝说,很有可能打消离婚念头。然而,这就意味他们的婚姻没问题了吗?

“我认为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参与进来,由专业的婚姻辅导师提供咨询。”陈杰说。近几年,成都的婚姻登记处陆续进驻婚姻辅导师,无论是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还是来离婚的夫妻,都可以免费咨询。

“我们工作人员毕竟不太专业,有些夫妻也对我们很抵触。”他说,“咨询师都是持证的专业人士,婚姻当事双方更愿意向他们诉说,他们也能一眼看出哪些夫妻是冲动离婚。”

陈杰认为,婚姻咨询机制应该在社区中普及起来。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可以方便地进行专业咨询。如果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们可以得到专业意见,进行调整;若是真的走不下去,也可以在充分的交流、思考之后再作离婚决定,避免冲动离婚。

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刀切 

应视不同情况应用

有观点认为,应当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置冷静期。对此,具有多年家事审判经验的陈鲜梅也表示认同。

“我觉得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边界,细化适用的对象和范围,而不能一刀切。”她说。比如,对于那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多次离婚、复婚的夫妻、“90后”闪婚、闪离的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患病或存在生活居住困难的夫妻等等,都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而对于那些存在家庭暴力、遗弃等状况的婚姻,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评论 1

  • fm921817 2020-05-25

    一定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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