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②|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尊重婚姻自主权同时保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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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0-05-24 14:59 35098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于5月21日和22日开幕,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即将交付全国人大审议,这意味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从婚姻、遗嘱、继承……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被深刻影响。

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原有《婚姻法》中的一些规定被删除、修改,也新增的一些条款,相关内容频频上热搜,足以证明公众有多关注。其中一个热门话题是“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修改为“婚前隐瞒重疾可请求撤销婚姻”。

原有规定有哪些问题,修改条款体现了怎样的法律精神?记者采访到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陈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畦凇进行解读。

强制婚检与无法界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和三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照,10分钟都不到,一对新人就能免费领导结婚证。这是现在的结婚登记流程。

然而,很多人都不了解,过去,特别是2003年之前,领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要复杂得多,其中就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这就是源自于《母婴保健法》的强制婚检制度。直到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其中关于婚姻登记所需材料的规定中,并未提及婚检证明,这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

如今,虽然婚姻登记处提供免费婚检,但做不做完全由新人自愿选择。“我们区接受婚检的占到新人登记量的50%到60%。”陈杰说。

除了强制婚检,《母婴保健法》中还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两条规定看似可以互相印证,实则没有任何联系。“我仔细查阅过《母婴保健法》,里面并没有规定什么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陈杰说。也就是说,即便做了婚检,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也无法界定什么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然而,强制婚检制度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却留存至今。

疾病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吗?

退一步来讲,就算法律明确了“医学生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患有相关疾病的人就一定不能结婚吗?

“缔结婚姻本身就出于两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律师夏畦凇说。如果一方有病不能治愈,而对方有愿意与之结婚,法律就应该对他们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这实质上体现了国家管制权对结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只有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国家才会通过法律强制规定予以干预。反之,则应认可其婚姻的有效性。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禁止结婚,在实践中不仅很难操作,也恐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修改内容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

民法典草案中,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改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夏畦凇认为,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同时,该条规定有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之所以将撤销权赋予人民法院行使而非婚姻登记机关,是因为在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更多是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形式进行审查,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职权对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隐瞒重大疾病等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所以这项职权交由法院来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评论 1

  • fm921757 2020-05-26

    诚信为本 婚姻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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