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3月1日,记者从交通部官网获悉,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三部门联合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切实保障货车司机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
图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据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此次主要对《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首先,《办法》适当降低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监控平台等违规行为的罚款额度,进一步减轻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例如,《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前的罚款额度是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其次,《办法》还删除了在实践中因违法行为较难界定,执法矛盾较多的条款;对于处罚对象不够明晰的条款予以明确。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废止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此次修订相应删除了《办法》中有关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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