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红 封面新闻记者刘彦谷
喝酒导致意外死亡,同桌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日前,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民事案。男子郭某因邀请朋友李某到家中吃饭,两人共同饮酒后,李某开车回家不料遭遇车祸当场死亡。法院作出判决,郭某进行了劝阻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9968.4元,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场履行赔偿。利州法院供图
2020年8月19日18时许,李某驾车带着小儿子来到郭某家中,应邀在其家中吃饭,同桌吃饭者的还有郭某的姐夫等另外两人。吃饭时,李某喝白酒,郭某喝啤酒,另外的人均未喝酒。
当晚21时20分许,李某在劝阻未果的情况下喝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儿子,沿108国道由剑阁方向驶往广元市城区方向。行驶至108国道1909公里550米处,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路灯相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心血采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27.8mg/100ml。2020年9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第5108021202000002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在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处,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李某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郭某向李某家属支付了5万元,但双方针对赔偿无法达成协议。2021年1月,李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郭某等人担责60%,赔偿60余万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故李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郭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与李某共同饮酒后,明知李某要驾车离开,其虽对李某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李某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郭某对李某酒驾致死承担10%赔偿责任,已支付的赔偿款50000元应当予以扣减。而另外同桌吃饭的两人与李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对李某死亡后果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郭某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9968.4元,先期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该案判决后,5月25日,法官通知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到庭,督促当事人实际交付履行,郭某于当日一次性向李某家属付清了款项,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评论 6
misworld 2021-06-09
喝酒了还开车,不自珍自重
洛尼亚 2021-06-08
傻X年年有
如果就好 2021-06-08
没劝酒,劝别开车,不听有什么办法,这也赔钱太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