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女婿一家三口被老丈人灭口 女儿出具的谅解书是否有效?

川观新闻 2021-04-14 23:15 34473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近日,四川省高院二审宣判的一起“岳父杀害女婿全家”案引起社会的关注。按照媒体公开报道,2019年1月10日,邹涛(化名)和他的父母一起在成都彭州一小区住宅内被人持尖刀捅伤,邹涛与母亲因大量失血当场死亡,邹涛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凶者是邹涛的岳父张志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志军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讨论。4月12日,四川省高院发布《情况说明》称:最近,我院二审的张志军故意杀人案受到社会关注。对此,我院高度重视,正在依法认真评查本案,将切实做到严格司法、维护公正、接受监督、回应关切。

谅解人(女儿)和犯罪嫌疑人为父女,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出具谅解书?谅解书是否有效?以及出具谅解书以后,女婿的家人是否还可以主张赔偿等权利?为此,川观新闻记者小铭邀请到了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进行“切瓜”。

女儿是否可以出具谅解书?可以,但是只能代表自己

“我觉得是可以出具的,因为死者包括了她的丈夫和公公婆婆。”王建平告诉记者,由于这个女儿和她的丈夫没有离婚,是属于夫妻。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他们两人属于至亲关系。也就是女儿出具的这个谅解是可以接受,而且也是合法的。

“在我看来,也是可以出具,但是只能代表她自己,不能代表所有的家属。”余超对王建平的说法进行了补充。在余超看来,在这起案件中,有三方被害人,分别为女婿、公公婆婆。从法律上来讲,只与她的丈夫有亲属关系,但是与公公婆婆没有亲属关系。女儿身份特殊,和杀人者有利害关系,最多只能算一方的谅解,不能代表公公婆婆方面亲属的谅解。

女儿出具谅解书以后,女婿的家人是否还可以主张赔偿等权利?可以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王建平介绍,在本案中,有三个受害人:女婿、公公婆婆。按照《民法典》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即是:公公婆婆的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婿的子女、兄弟姐妹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王建平的说法,也得得到了余超的赞同。在余超看来,女儿只能代表部分的近亲属,其他的近亲属,比如公公婆婆方的近亲属还是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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