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征求意见:学生遭受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 学校不得拒绝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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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1-04-06 20:59 44088

资料图。图片来源:新华社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4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意见稿明确,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实施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向学生推销或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其他利用学生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意见稿还指出,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此外,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电话、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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