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镇长收受好处费84万 获刑4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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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1-03-19 20:36 41656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四川崇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受贿案,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4万元。

陈某原系崇州市某中心副主任,曾任崇州市某乡镇副镇长。2017年底至2018年初,陈某在担任某乡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事务的审批权限,收受或索要16家企业好处费共计84万元。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什么是索贿?索贿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相比被动收取他人财物而言,索贿主观恶性、客观危害都更大,依法当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大力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尤须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干部,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设障碍、谋私利,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其行为也将必然受到法律追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了受到牢狱之灾外,陈某收到的钱款也将全部追缴,同时还将被开除公职。而且,在本案中陈某还多次向企业索贿,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受贿、索贿行为,无论算法律账、经济账还是职业账,都是一亏到底的亏损账。因此,无论身处何种职位,若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肆无忌惮向被他人伸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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