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奖励拾金不昧,也要遵循“谁受益谁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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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1-02-26 18:59 34284

蒋璟璟

广州近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其中一条引发热议。《规定》提出,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中新社)

对于这一新规,不少媒体在报道时,直接冠以“广州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严格说来,这一表述是不准确的。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变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这里所谓的“拾获财物”,应当理解为是“无主的拾获财物”。如果不然,也就谈不上对“拾获物品”拍卖、变卖了。

事实上,关于该规定,此前“意见征求稿”反倒表述清楚得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最终版本的《规定》语焉不详,极易引发误解,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任何拾金不昧都可获10%奖励,这想想都是不可能的。一方面,作为实施奖励单位,公安机关确实无此“财力”,也确实没有花这笔钱的义务;另一方面,若果真如此,也很容易助长投机套利。设想一下,有心人自导自演或者相互串联捡钱“骗赏”,岂不赚得盆满钵满?

按照法律,逾期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只有置于这一背景下,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的政策,才有逻辑正当性和实施的物质基础。

广州的这一新规,实则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也即对于拾得人的贡献,权利人或曰获益人,必须有足够的尊重、必要的回馈。公共部门带头奖励拾金不昧,这对于涵养道德风气、维护公序良俗,无疑是有积极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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