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2月20日,国新办举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在吹风会上介绍,《条例》针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行为,设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除规定责令退回、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外,还规定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图片来源:国新办网站)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李克强总理今年1月15日签发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王振江介绍,《条例》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的同时,针对不同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情形,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代价,进而引导和督促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主体更好做到合法合规。
《条例》针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
“为了压实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对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5年的限制从业”。王振江表示,对个人骗保的,与定点医药机构一样,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了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此外,《条例》对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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