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上故意把“定”写成“订”,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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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1-01-16 15:03 34085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定金、订金,在合同关系中,有人搞不清楚两者的区别,有人却故意拿此作文章。小艳和小云,就是这样的卖家和买家。

近日,成都青白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卖家小艳明知自家已抵押的房屋无法过户,却跟买家小云签订了《购房合同》,还收取了10万元定金。因担心违约后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小艳耍了个心眼,故意将收条上的“定金”写成“订金”。不过,她的小聪明并没有得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定金罚则,判决小艳承担违约责任,将定金双倍返还小云。

案情

收取10万元定金后 收条上故意把“定”写成“订”

近日,正想买房的小云看上了小艳挂出的房子,协商后决定花100万元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小云给付定金10万元;如小艳违约,应如数退还定金,并再向小云支付10万元违约金;如小云违约,则定金不退。

小云按约给付了定金,小艳向其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小云购位于X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的订金10万元。”“定金”变成了“订金”,小云却并未在意。

小云随即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设计费。合同约定,如果由于小云的原因不能按期开工,设计费不予退还。

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转移手续的时间已过,小艳却迟迟没有动静,等待收房的小云越发感觉不安。经小云再三催促,小艳才坦白,因生意失败,案涉房屋早已被抵押,根本无法过户。

判决

合同已明确定金与违约责任 应双倍返还

得知真相后,小云将小艳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装修设计费损失2万元。而小艳也不甘示弱,称其出具的收条为“今收到订金”,视为已明确拒绝、否认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故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对装修设计费损失亦不予认可。

青白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定金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且小云已履行给付定金的义务,小艳书写“订金”应视为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因小艳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小云买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本案应适用定金罚则,由小艳双倍返还小云定金。

关于是否支持装修设计费:因小云并未举证证明定金不足以弥补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故既然小云选择了双倍返还定金,就不能再主张装修的违约金,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在法律上具有担保意义,一般是买卖合同中,消费者向销售者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作为保证交易完成的担保,如合同未如约履行,则适用定金罚则。

而订金是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如合同如约履行,则订金为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部分,但如合同未能履行,则订金可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之规定,可以看出,除非守约方能够举证据证明定金不足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否则违约金与定金仅能择一主张。

生活中,因合同双方文化水平、书写习惯等等原因,其不一定能在合同中准确载明“定金”字样。故,应当根据合同定立的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合同实际如何履行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究竟是否应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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