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亮绿灯” 雅安一“保护伞”被判7年6个月

川观新闻 2020-12-15 19:36 40750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12月15日,记者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近日,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付浩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浩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以来,以贾易汉(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视政府禁令,多次组织或参与实施乌木采挖活动并借此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为达到对永兴片区乌木采挖行业实现垄断控制的目的,其骨干成员贾元龙(已判决)通过行贿和吃请等方式,拉拢时任天全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付浩。

被告人付浩在执法过程中,多次包庇、纵容以贾易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纵容其实施非法采挖乌木和因采挖乌木引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未依法立案查处。

另查明,2013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付浩先后利用在天全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天全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天全县城厢派出所工作期间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价值4.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3.94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以贾易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对该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包庇或者放纵,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付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浩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付浩当庭表示服判。

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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