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院最新公布了三个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三个新司法解释分别为《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仲裁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规定。”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表示。
对此,最新发布的《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申明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拓展,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同时,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结果,赋予了当事人、案外人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此外,记者注意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还统一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进一步予以解释,明确了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
孟祥指出,此前,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虽有规定,但相比丰富的司法实践,仍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实践中容易出现审查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阻碍仲裁裁决案件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还列举了若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不予支持。
对于《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在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案件中产生的问题。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裁决属于商事仲裁,商事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多,但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所以这次专门对此做了规定。
何东宁指出,其中涉及到劳动人事仲裁和农村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两类案件仲裁规则、适用依据和救济程序有特别程序的规定,所以不应适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
此外,考虑到涉港澳台的仲裁以及涉外仲裁的执行,都不涉及不予执行,并且自身有一些特殊规则,因此这个规定也不适用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
评论 5
fm235690 2018-03-04
为《规定》点赞,赋予了当事人、案外人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fm232826 2018-03-04
赋予了案外人不予执行的权利!
Sunita🌼 2018-03-03
根据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