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万元加盟光伏项目要25年才能回本 四川梓潼农户:以为是致富,结果踩了坑丨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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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4-04-03 23:03 85800

封面新闻记者 周洪攀

“不但能发电卖给国家电网,还能拿到公司在当地的光伏设备经销权。”

近日,四川梓潼县的田先生通过封面新闻云投诉反映,陕西一科技公司在当地推广光伏发电,开始承诺每天最低能发50度电,不足的部分由公司给予补偿。

田先生面对光伏设备发愁

田先生花4.5万元加盟光伏发电项目后发现,每天平均发电量不到15度,根本达不到厂家宣传“每天最低能发50度电”的标准。“本想开辟一条致富路,却不料一脚踏进了假致富的‘坑’。”田先生表示,该科技公司在不达标区域向村民推广光伏发电,有“坑农”之嫌。田先生希望对方能退还加盟金,并支付相关人工成本及资金利息。

4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绵阳市发改委了解到,绵阳的日照时间达不到相关要求,并不适合推广光伏发电。关于田先生的诉求,该科技公司表示将进行整改,如果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可以退货。

村民投诉:

4.5万元加盟光伏发电项目

近8个月总收入仅千余元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在梓潼县宝石乡白马村村民田先生的院内看到,川西北民居的“人”字型房屋,上面安装了几十个平方的光伏板。老田正在打理他的光伏发电设施,说起每天的发电量,他一脸愁容。

“从开始发电到现在,接近8个月,总共发电3336.5度电,收入仅1334.6元。照此计算,4.5万元投资,需要25年的时间才能收回成本。”田先生感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算,光资金利息就要赔得血本无归。”

光伏发电并网设备

田先生透露,此前看到国家在大力发展光伏产业,就有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发家致富的想法。2023年上半年,田先生在网上看到陕西省红石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光伏发电项目。“安装10千瓦左右的设备,每天至少发电50度。”田先生告诉记者,对方还承诺,每天发不到50度电,剩余部分由公司给予补偿。“只需要交4.5万元的加盟费,就能拿到当地的光伏设备经销权。”

田先生了解了对方的“优厚”政策后,于2023年7月25日与陕西省红石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

“原本想的是,光伏发电可以避免用电高峰期停电,而且还能把多余的电卖给国家电网。”而让田先生没想到的是,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好后,和预期差距甚远。

“每天平均下来不到15度,根本达不到对方推广中所说的日均50度的发电量。”田先生说,刚开始对方告诉他设备还处于磨合期,后期才能达到发电峰值,后面再去找安装公司时,对方就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

当天发电量

“本想找一条致富路,却不料一脚踏进致富的‘坑’。”田先生说,承诺只需要5、6年就能回收成本,而照现在的情况来看,实际需要25年才能收回成本。

因厂家设备原因未能达到承诺的发电量,田先生希望对方按合同退还加盟金,并支付8个月来耗费的人工成本及资金利息。

企业回应:

安装方式致使发电量低

“整改达不到要求可以退货”


“我们在推广光伏发电前,了解到梓潼的年日照时间在1200至1500小时左右。”4月2日,陕西省红石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售后服务负责人董立告诉记者,从他们掌握的数据来看,每天的平均日照时间不会低于5小时。

“田先生家光伏发电总装机量为10.08千瓦,由于当时安装方式是‘人字顶’,会致使上午和下午总有一边不能发电,这也是导致发电量低的原因。” 董立说,他们也在想办法更改安装方案,如改成“一坡水”。“也就是安装成一面向阳发电,这样就可以增加发电量。日照时间长的话,五六年能收回成本,下雨多则需要六七年回本。”

对于发电量少,用户质疑是产品质量的问题,董立表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用户不放心的话,可以拿去检验。”

在田先生与陕西省红石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合作服务协议中,提到“若乙方所在地平均每天有效日照达5小时,甲方(公司)则确保平均每天发电量不低于50度,若低于此标准,甲方则按四川省统一上网电价0·4元每度补偿给乙方,按质保期25年标准持续补偿。”

记者在梓潼县人民政府官网中了解到,2023年底发布的2022年日照时间为1337.5小时,较历年年平均时数偏多 16%。按此推算,平均每天的日照时间不到3.7小时,根本达不到协议中的平均每天5小时。“梓潼县的日照时间达不到每天5小时,我们就按照当地平均日照时长,不足部分给予补偿。”董立说。

对于田先生要求退换加盟金一事,董立表示,如果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他们可以给予退货。“由于设备使用了快一年,我们在退货时会进行折旧。”

当地发改委:

绵阳日照时间达不到要求

不适合推广光伏发电


“绵阳的日照时间达不到要求,不适合推广光伏发电。”绵阳市发改委能源科负责人告诉记者,绵阳地处四川盆地西北部,由于云量较多,日照时间少,年日照时数仅1100小时左右,日照百分率不足30%。四川的光伏发电,主要集中在“三州一市”,他们那里阳光充足,适合光伏产业的发展。

“光伏发电需要充足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偏少,用户回收成本的时间相对较长。”该负责人说,达不到光伏发电标准的区域,不建议推广光伏发电。

对此,当地还有村民认为,陕西红石绿色能源科技公司明知日照时间达不到要求,还继续推广光伏发电,有“坑”老百姓的嫌疑。“可以直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市发改委能源科负责人表示。

律师说法:

安装厂商有误导用户嫌疑

用户可向法院撤销《产品经销合作服务协议》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袁桂茹律师认为,虽然《产品经销合作服务协议》明确田先生所交4.5万元系取得经销权的款项,但事实上是田先生交付4.5万元后,才取得10.08千瓦的光伏发电设备,双方均知晓光伏发电设备为田先生本人使用,且协议有效期仅为一年,因此,该协议实际是一份买卖合同。

协议中手写补充内容为“乙方装机量为10.08千瓦,若乙方所在地平均每天有效光照达五小时,甲方则确保平均每天发电量不低于50度,若低于此标准,甲方则按四川省同意上网电价0.4012元/度补给乙方,按质保期25年标准持续补偿。”但根据陕西红石绿色能源科技公司人员所说“在推广光伏发电前,了解到梓潼的日照时间在1200至1500小时左右。”这说明陕西能源公司在推销时,对梓潼县年平均日照时间达不到5小时(按一年1500小时计算,平均日照时间不足4.2小时)是知晓的,或者说陕西能源公司对田先生安装其提供的光伏设备后日均发电量达不到50度是明知的,因此其承诺因日发电量低要给予补偿所附的条件是永远不会成就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陕西红石绿色能源科技公司对其光伏设备安装在地梓潼县日均发电量达不到50度以上的情况,并未如实告知田先生,应属未真实、全面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并且在协议中作出所附条件根本不可能成就的补偿承诺,足以使购买者田先生产生误解,误以为自己购买的光伏设备日均发电量一定高于50度,即便是达不到50度,销售方也会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田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该《产品经销合作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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