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超标罚200元,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罚5000元” 你同意吗?

川观新闻 2020-10-23 18:53 35487

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

记者从四川省司法厅网站获悉,即日起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四川省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11月23日。

如有修改意见可信函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二处,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578096070@qq.com。

据悉,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推进,机动车超标排放问题、劣质燃油问题、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缺位等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我省启动了对《四川省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修订工作。

《办法》(修订代拟稿)对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理清了部门职责、明晰了政策措施。对超标污染排放实施更严格的举措,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管控和治理。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记者了解到,这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办法》(修订代拟稿)拟规定: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经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机动车驾驶人每辆次车二百元的罚款。

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2、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次车或者每台次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的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或者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次车或者每台次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的罚款。

3、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年销售汽油量五千吨以上的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一个自然年内经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车辆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二)同一辆车一个自然年内经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三次以上的。

6、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制造厂商、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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