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下客碰翻电瓶车主 平台担连带责任赔了50万

封面新闻 2018-01-24 10:20 46331

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实习记者 钟晓璐

乘坐网约车,开车门时不小心撞上了疾驰而来的电瓶车,导致电瓶车主一级伤残。这种情况,司机、车主、乘客、网约车平台多方是否都该承担赔付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1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了解到,这起发生在成都的交通事故,经成都中院调解达成协议,在司机、乘客赔偿电瓶车主的同时,平台方也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伤者50万元。

事发:

网约车下客碰翻电瓶车 致车主一级伤残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2017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作为典型案例之一,乘客搭乘网约车开门时撞翻电瓶车主一案备受关注。

据四川省高院通报,这起案例事发2015年3月25日,成都市民张某从“一号专车”网络平台经营叫车,司机刘某接受订单。该网约车搭载张某行驶至成都武侯区倪家桥路时,意外发生了。

因为司机在停车时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靠,停车后,乘客在没有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下,便打开右后车门。“嘭”的一声,车门刚刚打开,就与骑电瓶车经过的钮某发生碰翻在地,导致电瓶车主摔倒受伤,后经鉴定,钮某属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钮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据了解,“一号专车”,是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黄蜂公司)经营。网约车虽为刘某驾驶,但车主却是刘某的妻子。2014年11月18日,刘某之妻为该车在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万元及不计免赔率。次日,夫妻两人将这辆车挂靠在网约车平台,从事“一号专车”客运业务。

判决:

车主司机乘客均担责 网约车平台赔偿50万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者钮某林无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认为,司机未紧靠路边停车,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乘客下车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且二人构成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判令司机、车主、乘客连带赔偿钮某55万余元,网约车平台对车主夫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后由于大黄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中院。经成都中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大黄蜂公司向钮某支付赔偿款50万元;乘客张某向钮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保险公司向钮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

意义:

对审理网约车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针对此案,西南财经大学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唐清利认为,“本案判决确立了两条裁判规则:一是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应由车主与平台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在保险公司已经提示并明确告知免责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两条规则既对审理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也对强化平台公司的自律监管责任提供了案例。通过该案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共享经济的信任和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管理暂行办法》,从国家部委层面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身份,在网约车运营迎来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涉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却未明确,且存在较大争议。本案即互联网经济时代出现的涉网约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件,不仅涉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还涉及网约车法律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本案在坚持鼓励网约车行业发展与充分保障乘客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平衡取舍和规范创新,从而在法律层面保障网约车行业的有序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