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深镜丨废除23年的“流氓罪”重回视野 6件“小事”让法院两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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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深镜 2020-07-30 10:20 6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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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封面新闻记者 曾业

在时隔27年之后,67岁的辽宁大连人叶铁春再上法庭,被废除23年之久的“流氓罪”重回大众视野。7月29日,“叶铁春涉流氓罪”一案再审的二审,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一桩尘封多年的案件。1993年,因为6起事实,叶铁春被鞍山海城市人民法院判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998年,海城法院再审此案,改判叶铁春无罪。又过了22年,今年6月23日,法院撤销了1998年的无罪判决,维持1993年的有罪判决。

两次反转,都是海城法院对上一次判决的“自我否定”,且都是在案件证据没有新增的情况下作出。“距上一次判决都22年了,改判有罪理由何在?”叶铁春不服,向鞍山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是否会第三次反转备受关注——7月29日这次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视频直播已经吸引了超过3万人围观。

原审

情节恶劣 构成流氓罪,判刑两年半

叶铁春年轻时的照片

叶铁春,男,1953年出生,辽宁大连人。1993年9月29日,海城法院一审认为叶铁春“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流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判决中,法院共认定了6起事实。

1988年5月12日,叶铁春与蔬菜公司经理张某相遇,因张曾不同意自己担任食品公司经理,便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1989年6月2日晚,叶铁春将车停在一商店内。次日早上,叶前往开车时,商店更夫田某不开门。叶大骂田某,并指使同伴将大门锁头砸坏。此时,商店经理陈某赶到,上前拽叶铁春下车,叶和同伴对其进行殴打。

1991年8月25日,三轮车夫罗某因载了人没收到钱,到叶铁春家扒门找人,叶对其进行殴打。当罗跑上公路后,叶又与另外两人继续拳打脚踢,致罗某轻伤。

1989年3月的一天,叶铁春担任副食品商店经理期间,工商分局时任局长、副局长带队,来到商店门前整顿摊床。叶铁春不但不服从管理,反对局长崔某进行扯拽,并指使营业员打崔,营业员未动手。

1989年10月的一天,叶铁春乘公司车辆出行,因违章超车被两名交警拦下。交警让司机出示证件,叶铁春不让出示,交警让司机下车,叶强行关门,挤伤其中一名交警手指。

1989年夏季的一天,叶铁春妻子觉得买的香瓜不好吃,让卖瓜的王某更换,王不同意,两人发生口角。叶铁春得知后,对王拳打脚踢,王跪地求饶。

原再审

情节显著轻微 不构成犯罪,撤销原判决

一审判决后,叶铁春没有上诉,服完了刑期。直到1998年2月10日,叶铁春才向海城法院提起申诉。同年4月1日,法院决定再审,并于4月16日作出了新的判决。和4年多前的判决相比,这次结果出现反转:1993年的原审判决被撤销,宣告叶铁春无罪。

叶铁春(左)年轻时参加某次表彰活动

反转的背后,是对当年6起事实的重新认定。

对殴打张某一事,认定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导致张某受伤也认定为两人均有受伤。

因停车引发的事件中,认定事发原因为因停车费问题,此前被认定为商店经理的陈某,被改为商店经理的妻子,陈某被殴打被认定为致陈某倒地。

对三轮车夫的殴打一事,也认定为:叶铁春打了罗一个耳光,罗边跑边往后扔石头,打在叶铁春妻子腿上,叶妻便喊“抓小偷”,附近几个年轻人赶到将罗打伤。3天后,叶铁春夫妇与罗和解,叶妻一次性付给罗5000元。

扯拽工商分局局长一事,则加入了后续处理结果——叶被派出所以妨害公务罚款100元。

违章超车引发的事件中,认定叶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争执,关车门时将一民警手指夹伤。

至于殴打卖香瓜的王某一事,因王某证言矛盾,又无其他旁证佐证,这次审理未予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叶铁春打伤三轮车夫罗某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明叶是致伤的直接责任人,原判决认定殴打卖香瓜的王某的事实证据不足,而其他4起事实均属一般治安案件,且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再审

纵观全案 撤销无罪判决,维持有罪判决

改判无罪,叶铁春过起了安稳日子。但没想到,这桩几乎尘封的案件,在21年后又起波澜。

今年6月23日这次的判决书,回顾了这一过程。1998年的原再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再审采信的证据不当,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019年5月10日,海城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在此过程中,2019年4月17日,叶铁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5月20日被批捕。

今年6月11日,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6月23日作出再审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再审查明的事实与1993年的原审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于原审一致。

“相关证据、证言,包括公诉机关、叶铁春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叶铁春本人的意见,在判决书中都有体现。”案件6月11的再审主审法官李凤波表示,该案再审所用证据,都是1993年一审和1998年再审的证据材料。

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便与原再审相悖——和1998年的原再审判决相比,结果又一次反转。

法院审理认为,原再审对叶铁春殴打王某不予认定的意见有误,对认定叶铁春非打伤三轮车夫罗某的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也有误,均予以纠正。

法院同时认为,叶铁春实施的其它4起犯罪事实,不应就单一事实来评判是否属于情节轻微,而应纵观全案,“叶铁春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目无王法、唯我独尊、肆意挑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足以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原再审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叶铁春宣告无罪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再审予以纠正。

“这次再审,主要是判定原审案件的对与错。”据李凤波介绍,本次审理,法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过仔细研究、讨论,最终作出了撤销1998年无罪判决、维持1993年有罪判决的决定。

焦点

情节恶劣还是轻微 行罚后是否追究刑责

6月23日判决后,叶铁春不服,上诉至鞍山中院。7月29日,该案再审的二审开庭审理,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直播。“到底是情节恶劣,还是情节显著轻微?”“已经行政处罚过的案件,是否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成为控辩双方围绕的焦点。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

公诉人认为,参与犯罪次数,本身就是犯罪情节的一部分,“被告人叶铁春多次犯罪,判决中应认定‘情节恶劣’,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

“流氓罪的核心要件在‘无事生非’。而本案,无一例外都是‘事出有因’。”叶铁春的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对此表示,张某案一事源自举报,陈某案一事源自停车,罗某某案源自罗某某本人深夜扒门……“都是事出有因,且责任究竟如何承担,在当时已有定论。”

叶铁春在上诉状中进一步提出,涉及工商和交警的两起事实,公安机关均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应该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则认为,虽然叶铁春当时接受过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属一个层面,不存在“一事不二罚”之说,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原审判决生效后,叶铁春认罪伏法,没有提出上诉,且刑期已执行完毕。”公诉人同时认为,对该案提起再审,是法院的一种自我纠错方式,需要纠的错是原再审作出的无罪判决。

这遭到叶铁春一方的反驳。刘长表示,原审判决书送达时,叶铁春并不存在所谓的“认罪伏法”,其在《送达回证》收件人签名一栏中,写得非常清楚:“无罪人叶铁春”。刘长表示,叶铁春当时未上诉,并非是所谓“伏法”,而是因为原审判决下达时,其已经被羁押两年多,急于重获自由而选择的一时隐忍。

庭审直播截图

7月29日的庭审中,辩方还出具了4份新证据,系海城市某部门和海城法院在本次再审前后的一系列文件往来,证据来源是再审的一审审判卷宗。

刘长认为,这些证据能够证明,1993年海城法院审委会的多数意见认为叶铁春无罪。

公诉人对此表示,辩方出具的这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再审程序违法,恰好证明海城法院是依法启动的再审程序。

但辩方认为,本案所涉的流氓罪,并不属于海城市该部门管辖的罪名。且案件办理过程中,也未发现原再审法官有枉法裁判的线索,但海城法院却一再向该单位汇报进展,令人对本案再审启动的正当性产生怀疑。

鞍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激烈交锋,寸步不让。在持续了约两个小时后,本次庭审未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叶铁春家属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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