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解读三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是什么 你的隐私被“谁”  偷了?

封面新闻 2020-07-29 23:45 39373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综合性和专题性基础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领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一种重要保障手段,也是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进入大数据、网络化、数字化时代,数据使用灵活方便,也面临着盗版、侵权、非法获利、泄密等安全问题,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商业利益和个人权益。

由于测绘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地理信息更是被各国视为“国之重器,不可示人予人。”历史上,搜集、盗窃军事情报,测绘军用地图和兵要地志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事件层出不穷,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绝无小事。

《资治通鉴》有云:“尽小者大,慎微者著。”当今社会,地理信息与百姓日常生活的联系愈加紧密,这就要求每个公民要处处“尽小”时时“慎微”,自觉守护地理信息安全。

人的不安全行为、装备缺乏防护、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都会造成地理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根据地理信息自身特点和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预先采取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人防是根本

地理信息从采集到使用诸环节都离不开人,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人防是根本。就地理信息从业者而言,要建立涉密测绘活动要害岗位上岗资格审查制度,把重要岗位人选反复筛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等使用者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国民地理信息安全意识。

技防是手段

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是集测量技术、空间技术、大数据挖掘技术等高新前沿技术于一身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果我们没有自主创新的技术,凡事均依赖国外,即使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从业人员和使用者政治意识、安全观念很高,但因技不如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提高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装备水平,研发和使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安全软硬件产品成为当务之急,必须优先考虑。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或者“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8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以及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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