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雨违章操作吊车致人触电身亡 吊车司机获刑

封面新闻 2020-07-20 14:38 39344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遭了遭了,吊车挨到高压线,罗师傅被电到了。”2018年,成都崇州一辆吊车冒雨作业,不料吊车车臂与高压线接触,负责装货的工人罗师傅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这个过程中,吊车司机陈某以及介绍买卖木材的中间人雷某某,明知附近有高压线,仍然规章作业致人触电身亡,两人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高压线下违规作业  工人触电身亡

雷某某平时以帮人介绍买卖木材为生。2018年6月22日,杨某某等两人联系上雷某某,让他帮忙买红叶石楠并负责装上货车后交付。很快,雷某某在白鹤村看好了树,并谈好价格。

2018年6月25日16时许,雷某某和其雇佣操作吊车的司机陈某到达崇州市观胜镇白鹤村村委会对面,准备在此将红叶石楠装上货车。

雷雇请了4个工人负责装树木和套绳子。杨某某认为,雷某某雇请的工人装车不专业,另外叫来两人装树木,其中一人便是被害人罗某。

当日傍晚开始下雨,18时30分许,陈某操作吊车与两人开始相互协作,将红叶石楠装上货车。19时许,吊车车臂与高压线接触,此时罗某正接触吊车吊钩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罗某家属谅解。

一审吊车司机获刑  买卖中间人无罪

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高压线下危险距离内进行吊装作业,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侵犯了生产、作业安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被告人雷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雇请陈某吊装树木,陈某具备相关作业资质,能够独立进行吊车操作,并就完成的劳动成果对雷某某负责。雷既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也非特定行业中负有指挥管理责任的人员,不符合该罪名主体,且在该作业事故中,雷既不具有操作的直接过失,也不具有管理和监督过失,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检察院提起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雷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成都市中院提起抗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虽然雷某某系本次树木买卖活动的组织者,陈某操作吊车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于吊装环节,但本次树木买卖活动和参与人员系雷临时组织,雷基于信赖原则将其中的树木吊装环节交由本身具备相关作业资质,能够独立进行吊车操作的陈某完成,陈某就该吊装环节的作业结果对雷负责,故雷对于陈某操作吊车的过程并不具有指挥、管理、监督责任。

其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在陈某操作吊车的过程中,雷某某在场进行了指挥,系现场指挥作业者,综上,原审被告人雷某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成都市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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