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6家法院签协议 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

川观新闻 2020-06-03 20:21 47357

彭屏 毛吉宇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6月3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区域内5家基层法院签署《长江上游(宜宾段)生态环境“1+5”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建立司法协作机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

宜宾是长江的起始,是中国水资源保护核心区之一,也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长江上游(宜宾段)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关系到整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长江上游宜宾段区域内有宜宾中院、翠屏区法院、叙州区法院、南溪区法院、江安县法院、屏山县法院共六家法院。

为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打破区划壁垒、各自为政的办案格局,积极探索构建长江上游宜宾段便民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鉴互助、共同发展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大格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筑牢守护长江上游宜宾段绿水青山的司法屏障,经宜宾中院、翠屏区法院、叙州区法院、南溪区法院、江安县法院、屏山县法院共同协商,决定建立长江上游宜宾段生态环境“1+5”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并达成框架协议。

当天上午,六家法院共同签署了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协议》坚持保护、共建、共享原则,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区域协作的重要问题,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协作事项。建立日常沟通联络平台,共享信息、共建团队、共建期刊,进一步拓展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案件受理、案件管辖、审执协同、团队建设、执法联动、司法宣传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的协作配合,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协作营造规则统一、尺度一致、透明公正、平等有序的法治环境,实现长江上游宜宾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

近年来,宜宾两级法院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立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制度,着力推进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和公益诉讼,审理了一大批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发挥了人民法院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审判职能作用。2017年至今,宜宾两级法院共审结破坏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刑事一审案件95件,判处被告人刑罚179人,罚没资金700余万元,缴纳生态修复金80余万元,补种复绿40余亩,增殖放流40余万尾。审结行政一审环境资源案件90余件,民商事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47件。

宜宾中院出台《关于在办理破坏林木、水产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翠屏区法院、叙州区法院联合财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款专用作了有益的尝试。翠屏区法院在长江零公里处建立增值放流点,在李庄镇九沟村设立宜宾市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基地;江安法院在江安战备码头建立增殖放流基地,作为破坏林业、渔业资源违法犯罪人员开展生态修复的专用地和生态保护的教育基地。

“宜宾两级法院将以此次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契机,持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等各项工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宜宾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守护三江美,呵护宜宾蓝。”宜宾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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