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建立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补上未成年人保护最薄弱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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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0-05-29 18:38 38709

□蒋璟璟

近日,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这些组织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终于补上了保护未成人防线最薄弱医患。事实上,关于侵害未成人案件,侦查取证、检察监督、公共援助等等方面,大致已有较为完善的安排。与之相较,如何发现和检举“涉案线索”,反倒一直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这决定了,大量涉童案件潜藏暗处,不少受害儿童未能得到及时救助。从根本上破解这一困境,“强制报告制度”极有必要。

客观而言,许多侵害未成人案件,都是在发生在家庭等封闭空间内,外人往往无从知晓。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的是,也有不少人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疑迹象”视若无睹。指望公众靠着道德热情来“举报侵害未成人案件”是不可能的,唯有推行“强制报告”,使之变成特定人士的“义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事实上,规定了特定从业者的“报告义务”,只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一部分。除此以外,还必须有对应的专线专班人员配置,必须有严格的“举报人”保密保护制度,必须有对“涉案线索”高效率的甄别区分、分类处置能力。既然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就要有直面现实的勇气,就要有真正做到“有案必立,一查到底”的决心。

全社会动员,全员参与监督,这有望从根本上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安全的环境。“强制报告制度”,既是是对于特定人群法律义务、职业义务的一次明确,更是对我们所有人道德义务的一次提醒。保护未成人,人人有责,人人可以尽一份力。

评论 1

  • fm294629 2020-05-31

    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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