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孩子患上“孤独症” 父亲该不该给康复训练费?

川观新闻 2020-05-13 20:34 29988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的孩子患上“孤独症”,父亲应不应该给付康复训练费呢?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康复训练费引发的官抚养费纠纷,给人以启示。

刘某(化名)是一名被确诊患有孤独症的儿童。2014年,刘某的母亲王某(化名)与刘某的父亲刘某甲(化名)离婚后,刘某随王某生活。

2016年,刘某被确诊患有孤独症。此后,其在母亲王某的陪同下踏上了与疾病抗争的漫漫征途,先后在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成都西南儿童医院、四川北斗星助残康复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及康复训练机构康复训练。因康复训练费用等各项成本的增加,刘某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刘某甲增加给付每月的抚养费,并承担因治疗孤独症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训练费等费用。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作为患孤独症谱系障碍的儿童,其在生活中需要较一般孩子更多的关爱和照顾,日常开销较普通孩子更大,考虑到刘某甲目前收入及其还有另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酌情增加了刘某甲每月支付刘某的抚养费。同时,针对刘某因治疗孤独症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训练费等费用,虽然在王某与刘某甲的离婚判决中确定了刘某甲每月支付刘某一定的抚养费,但该抚养费仅涵盖了日常的生活、教育开支和普通的急诊、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刘某在父母离婚后,被确诊患有“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该疾病不同于普通疾病,其治疗方式主要是以康复训练为主,药物治疗为辅,且在刘某目前的年龄段,对其进行正规、系统和合理的康复治疗也属必要。故对刘某因患该疾病确诊及康复训练产生的由正规医院和正规康复训练机构出具正规发票予以确认的合理费用,遂判决由刘某甲承担50%。

刘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刘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孤独症的治疗方式主要以康复训练为主、药物治疗为辅,进行正规、系统和合理的康复治疗是救治孤独症儿童的必要手段,由此产生的康复训练费应属于医疗费范畴,患孤独症子女可以向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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