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文物 打造检察公益诉讼“新名片”

封面新闻 2020-05-01 19:40 31157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在四川乐山,众多文物古迹组成了乐山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它们是不可再生的,如何对这些具有极高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气候、灾害、人为或者其他因素的损害,是文物保护面临的一个长期的问题。近日,乐山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守护好历史文化遗迹。

乐山,古称嘉州,历史上属于古蜀地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约3000多年前,乐山曾是巴蜀时代蜀王开明部族的都城,悠久的历史造就了乐山的深厚文化。

四川省检察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成都、乐山、阿坝地区重点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探索工作,并提出四点建议:提高对文物的重视程度,成立专门的保护小组,加强日常看护和管理,对盗窃或破坏文物的不法分子加大惩处力度,加强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公开庭审等方式,让保护文物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充分利用现有文物,深入挖掘其历史故事、内含价值,以提升社会公众对文物的保护意识,激发社会力量保护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文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且要对文物损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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