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 今起扣押农民工工资卡要遭双“罚款”

川观新闻 2020-05-01 13:49 29579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新条例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人社部门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如何履行职责?一起来看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傅文涛的解读。

赋予人社部门更多执法手段

问:《条例》实施对劳动监察执法确保农民工工资有何积极意义?

答:《条例》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职责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其中人社部门作为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执法主体,承担了较多监管职责,同时也被赋予更多执法手段。相对于过去更多的依靠政策和文件,可以说有了法律,劳动监察执法时,“腰”更硬了!执法的力度也必定更大了!治理的效果也一定会更好!

比如,条例要求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等。

问:这些新的职能、手段如何能真正在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发挥作用?

答:我举一个例子。2019年春节前夕,陈某某、高某等6名异地籍农民工到我队来反映:他们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孜州的一个水电工程项目工地务工。克服了环境艰苦、任务繁重等多种困难艰难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却被拖欠了近20万元的工资。

接到投诉后,我队对该项目业主、总承包方、农民工班组长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项目早已完工,业主方与总承包方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该项目系总包直接用工,具体施工由班组长负责,班组长也承认他按合同约定拿到了约定款项,但他目前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

当时,我们的办案人员是十分头痛的,因为依据相关规定,在明确了欠薪主体后,可向欠薪行为人下发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以“恶意欠薪”作行刑移送。但移送有个前提,要证明该欠薪行为人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在当时我们是没有这个调查权限和手段的。所以只能想尽办法,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最终才成功为他们讨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现在《条例》的出台,赋予了我们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手段,我们就能直接依法调查欠薪行为人的现实经济状况,采取更有力的手段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更快、更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了。

被纳入欠薪黑名单将处处受限

问:在保障农工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诚信等级评价、黑名单如何如何发挥作用?

答:《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在开展了,每月每季度对重大的违法行为都在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另外,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如,2019年11月,杨某、陈某等10余名农民工代表到我们总队投诉,要求帮助讨要回在凉山州某绿化工程项目拖欠的工资200余万元。经调查发现,该项目中存在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无力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我们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责令总包单位在拖欠的工程款限额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总包方以种种理由未执行指令。因此,我们依法将这个单位、及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列入了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向全省公布。现在这个单位在招投标、承接工程等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基本上接不到新的较大工程。单位法人也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子女也只能从原先就读的私立学校转学,目前是后悔莫及。当然,他们在积极整改履行了义务后,经过考察期,也是可以从黑名单中移除的。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欠薪”法律成本加大农民工要理性维权

问:《条例》在哪里方面加大了欠薪的法律责任?

答:为严惩欠薪行为,加大“不敢欠”的震慑力,《条例》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了法律责任:

增加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处罚。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货币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保卡或者银行卡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款”制度。

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规定了罚款、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了责令限期拨付、约谈、通报等措施;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条例”的出台,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想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靠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不能采取诸如前些年在农民工讨薪事件中不时出现的爬楼、堵路、围政府等极端行为,不能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这样只会弄巧成拙,为我们本来合法、通畅的维权之路添堵造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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