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一线 以案普法77丨非法猎杀野生动物11只 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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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0-03-23 13:23 33808

2月24日,四川茂县法院对一被告人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因猎杀11只野生动物而受到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处罚。3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邀请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案例】

2019年,被告人孙某在黑水县芦花镇竹格都村拉都组山上,通过安放铁丝和尼龙绳等方式猎套野生动物,先后五次猎捕野生动物共11只,并将捕获的动物就地剥皮肢解,运回家中存放。

侦查机关在孙某家中查获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孙某当场对猎捕野生动物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偶蹄目麝科的林麝和马麝。

2020年2月24日,茂县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以案说法】

朱界平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被告人孙某在2019年先后多次使用猎捕工具猎捕并就地剥皮肢解杀害野生动物,数量高达11只,野生动物肢体经鉴定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解释》中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再结合本案案情,孙某所杀害野生动物的数量、类别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评论 1

  • 心若向阳389615 2020-03-23

    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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