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遇“跳单” 法院判决:购房者需支付一定服务费

封面新闻 2020-03-17 13:42 33898

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房产中介,是购房者和房东之前的桥梁,但时常有购房者得知房屋信息后,越过中介和房东达成交易,这就是俗称的“跳单”行为。

3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云法庭”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经法院判决,存在跳单行为的购房者罗某,需支付上诉人自贡某房产中介公司服务费1000元。

原来,购房者罗某在购买房屋前,与自贡某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其中约定房屋成交后,罗某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5%,即90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其次,若罗某获得了房屋信息与卖家私下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达成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费用并赔偿损失。

在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向罗某提供了案涉房源信息,并带领看房。

但令人没想到的是,罗某看房后,通过第三方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该房源的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3000元佣金。

中介公司得知后,认为罗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佣金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因此,买房者如果在接受了中介机构提供的看房服务后,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与机会,私下与房屋业主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达成交易,这种行为构成典型的“跳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本案中罗某购买的房屋,并非该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他在买房过程中选择房价与中介费用更低、服务更优质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交易,是房地产中介市场交易的习惯,其行为并非恶意“跳单”, 中介公司要求罗某支付佣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然而,在看房过程中,罗某确实享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看房服务的次数、已完成中介服务项目的程度及合理的支出,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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