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一线 以案普法57丨疫情期间寻衅滋事 律师: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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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0-03-04 11:32 35922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近日,山东一市民半夜没有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进入社区防控卡口,且不听劝阻反倒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导致4人轻微伤。最终,男子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二年六个月。对此,太琨律(成都)所律师朱界平表示,该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

案例:

2月5日21时许,公某酒后前往山东新泰市翟镇大港社区找人,在该社区防控卡口以送“医用酒精”为由接受检测并登记后进入该社区,后于22时许离开该社区。约23时20分,公某无正当理由要求再次进入大港社区,被社区防控执勤人员刘某某等拦截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刘某某及闻讯前来制止的防控执勤人员张某某等人,致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轻微伤。

2月6日,新泰市公安局对公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执行刑事拘留。同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建议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在拘留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2月11日,新泰市公安局以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2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刑拘直诉”方式、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2月13日,新泰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采纳检方量刑意见,以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

朱界平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公某不顾疫情防控执勤人员劝阻,随意辱骂殴打疫情防控人员,破坏社会秩序,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公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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