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还去公共场所的情况。
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之时,故意隐瞒确诊病情或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个人或者多人存在被传染风险的,会构成何种犯罪?成都双流法院法官韩莉萍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例:
据四川天全县公安局通报,69岁侯某某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从安徽阜阳市至湖北武汉市,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从汉口出发至成都东站,当晚乘坐私家车到达天全县。
到天全县后,侯某某并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并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活动。
1月27日,侯某某出现“反复咳嗽、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有无与确诊者密切接触,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病例,被医院收治隔离。侯某某的行为,导致近期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100余人(其中包含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侯某某的行为也已触犯刑法,2020年2月4日,天全县公安局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韩莉萍法官: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了法发〔2020〕7号《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专门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共涉及33个罪名。结合疫情期间及上述案例,对拒绝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检疫、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可能会涉及两种犯罪。
罪名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罪名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意见》的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了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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