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泸州叙永县男子周末,因不接受检查点民警体温检测,还抢夺民警手机,驾车冲关被检方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提起公诉。2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叙永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回顾
男子抢夺民警手机冲关 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起诉
2月5日13时许,周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叙永县黄桷坪出口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在未接受体温检测的情况下,径直驾车通过检测通道离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周某于当日14时许驾车回到该检测卡口,后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现场吵闹,抢夺民警手机并实施言语威胁后驾车离开。随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民警对周某驾驶车辆进行设卡拦截,周某连续驾车冲关,撞坏两辆拦截车辆,后被民警抓获。
2月6日,叙永县公安局对周某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
2月9日,叙永县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2月11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冲关抗拒疫情防控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快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2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2月13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
2月14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采纳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认罪,真诚悔罪。
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叙永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陈垚表示,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应当从严处罚。
检察机关如何做到快捕快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精神,根据特殊时期办案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搭建特殊时期办案绿色通道,强化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络,坚决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
2月12日,叙永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在前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基础上,迅速运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当天依法快速审结该案,次日即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做到从快介入、从严审查、从速捕诉。
检察机关为何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鉴于周某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告知周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周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本案依法快速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我院就周某妨害公务一案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
整个办案过程依法从快从严,实体上严格依法办理;程序上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认罪认罚等各项诉讼权利,确保了本案依法高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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