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电信企业不得限制通信质量

封面新闻 2019-11-11 12:04 36410

今年3月,工信部组织召开全面推进“携号转网”工作部署会 图片来源:工信部

封面新闻记者 滕晗

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等,《管理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管理规定》明确了“携号转网”服务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号段范围,即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现阶段该服务不包含物联网用户号码、卫星移动用户号码和移动通信转售用户号码。

《管理规定》强调了电信企业九类禁止性行为,涉及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等等。

依据《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同时,用户可以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

2017年下半年,工信部发布《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202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携号转网服务。

今年7月,在介绍2019年上半年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时,通信发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闻库称,天津、海南、江西、湖北、云南5个试点省市,共完成了230万用户携号转网工作。

据了解,目前,各电信企业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已完成全国“携号转网”系统建设改造,相关系统已于11月10日起上线试运行。

工信部称,试运行期间,有意办理“携号转网”的用户可向当地电信企业咨询相关情况。各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办理前进行系统试运行风险提示。

评论 5

  • 孚鲸 2019-11-11

    希望运营商干脆一点,不要耍一些花招强留用户,强扭的瓜不甜.

  • 雨安 2019-11-11

    关键还是现在转网套路太多,比如:人为设置诸多障碍、可能会漏接验证码

  • 污到你湿 2019-11-11

    携号转网将会给更多的客户带来不同程度的一些便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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