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吊销执照后还欠270万外债 法院判决股东来还

封面新闻 2019-11-08 20:17 35581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要超出其出资额,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月8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进行清算,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件。

2013年10月,范某向四川某矿业公司出借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6年11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因借款到期后多次催收无果,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借款。

2018年7月,乐山市沙湾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后者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范某根据该判决,向乐山市沙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该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外,公司于2014年11月与某矿产品经营部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将采矿权和生产设备作价780万元转让给某矿产经营部,经对双方过往债权债务进行冲抵后,还欠付着270万元。该公司要求将上述欠款汇入公司监事的个人账户。

于是,范某一纸诉状将公司两个股东王某和车某,告至成都高新法院,认为王某和车某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和对外债权流失,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应诉,而车某声称,自己早已将公司承包给他人,意图撇清关系。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已于2016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王某和车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即使该公司由案外人承包经营,但王某和车某作为股东仍可以获得收益,且在公司向范某借款后,还将公司资产中最有价值的采矿权予以转让。

法院判决,王某和车某就公司欠付范某的借款和利息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车某不服高新法院判决,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当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营业到期等应予清算情形的时候,公司股东应该及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可能要由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外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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