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股东请求“分红”遭拒 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封面新闻 2019-11-06 21:47 37423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1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遭拒的案子。据了解,四川凯x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和城市规划编制,齐某是公司持股45.67%的股东。

2012年3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定对2008-2011年度已完成项目的税后利润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齐某认为,按照该股东会决议,自己有权按照相关比例来“分红”。

他多次提出分配要求,均遭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自己分配35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该公司认为,齐某主张分配利润的金额过高,与股东会决议议定的计算方法不一致。按照股东会决议核算,公司只应向齐某分配利润188万余元,而实际已支付了412万余元,不仅没有拒绝分配,实际支付金额早已超过应分配的利润。

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并在同一案件中对齐某提出反诉,要求齐某返还公司多支付的224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双方还对另外七项合作工程是否属于股东会决议中所谓的“2008-2011年度已完成项目”有不同看法。

齐某认为,这七项工程的税后利润应该一并分配,而公司认为,这些工程都是2012年股东会决议之后的新项目,不属于股东会决议列明的分配利润项目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司可对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向股东进行分配。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对相关项目扣除费用、税费等费用之后决议分配事项,齐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

在具体分配金额上,该公司虽已向齐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其中44万余元属于因其他原因而向齐某支付的代垫结算尾款,另外的312.5万余元是转入齐某任股东的另一家公司账户,这些都不能算是向齐某分配利润。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在已向齐某分配利润55.9万余元基础上,仍需向齐某分配利润157.6万余元。成都高新法院支持了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该公司的反诉请求。

鉴于近年来股东要求公司分配盈余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该案审判员提醒,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利润有两大前提,一是要公司确有利润可供分配,二是要公司形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股东决议,即使公司确有利润也不能擅自向股东进行分配。

而一旦形成此类决议,公司就应该严格按照决议内容向股东分配利润,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评论 1

  • fm569118 2019-11-07

    [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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