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婚前告知重大病史”,没有欺骗就没有伤害

封面新闻 2019-10-23 17:59 34484

□蒋璟璟

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其中一项指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中新社)

所谓隐私权、知情权的价值排序与技术平衡,本身是业界的老大难问题了;此番,再加之婚姻权、生命健康权等关联因素掺杂其间,更是使得“婚前重大疾病告知”这一法律议题变得尤为棘手。

告知婚前重大病史,到底算不得侵犯隐私权?为此求解,实则要厘清几个基本前提。首先,隐私权的范围绝非是恒定的、绝对的,基于维护实质正义之需要,立法完全可以对“隐私”进行某些限定性排除;再者,保护隐私权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生命健康权优先于隐私权;而除此以外,还必须明确的是,维护隐私也应符合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出于不当目的掩藏个人信息本身就是缺乏正当性的……说婚前告知重大病史侵犯隐私,实属不明就里了。

显而易见的道理是,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对伴侣刻意隐瞒,势必会对配偶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这种基于欺骗所结成的婚姻关系,所伤害的绝不只是特定对象,更可能外溢为一种社会负担和公共风险。以立法的形式对之进行事前的干预排险,是极有必要的。之于此,过去的教训还是很深刻的。比如说,在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某些地方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这直观说明,完全仰赖个体的道义自觉和责任感来对婚姻负责,并不可靠。

有网友反问,“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这颇有胡搅蛮缠之嫌!法律保护公民的结婚权,但从不保证公民能结婚。规定“婚前坦白重大病史”,就是为了确保婚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和彼此诚实,保障双方能够在充分知情、完全公平的基础下做出自主决策。事实上,就一段姻缘能否缔结而言,法律所能施加的影响从来都是有限的。在一个恋爱必问房问车的社会氛围内,还想着隐瞒病情怎么可能、怎可接受?

“婚前坦白重大病史”的规定,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受害者”的产生。如果说某些单身者觉得这一规定不够友好,那么或许先该扪心自问,自己对伴侣是否够真诚、够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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