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离岗探女 返途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

川观新闻 2019-09-12 14:39 30505

王月诗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学校的生活老师未请假因私事外出,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依法驳回该生活老师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陈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到四川省某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一职。2017年1月7日,该职业中学高三年级学生开始新一轮的寒假补课,学校安排由陈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李某值班负责宿舍管理。当天下午17点,陈某在学校食堂吃过晚餐。2个小时后,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时,陈某向李某提议到不远处的另外一所学校看望陈某的女儿,并可以在路边购买两个手抓饼作为零食。想到花不了多久的时间,二人便没有向管理人员请假。20点30分左右,陈某、李某二人返回该职业学校路上,一辆电动载客三轮车撞上了陈某。李某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三轮车驾驶人逃逸,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陈某的丈夫、父母及女儿共同向成都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认为,陈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陈某的亲属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维持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的家属不服,又诉至法院,2018年2月,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陈某的家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陈某的上班时间,而学生上学离开寝室后的时间属于陈某的下班时间,是个人时间,其本人可以自由支配。该校学生8:50分下晚自习回寝室,陈某在8:30分准备回校给下自习学生开宿舍大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书,并判令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陈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没有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要向管理人员请假。当日陈某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陈某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但陈某、李某擅自离岗一同外出探望陈某的女儿,并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因为,不支持原告主张。

此案承办法官方露告诉记者,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相关的规定,但现实生活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应考虑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及空间要素外,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距离因素、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天气情况、突发性事件等,进行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本案中,从空间要素看,陈某的路径为探望其在当地另一所中学校上学的女儿,并在购买食物后准备返校的途中;从时间要素看,事故发生时,是陈某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的工作时间;从目的因素看,陈某外出是为了探望女儿并购买食物,其返途是为了修补之前的擅自外出行为,不属于正常上下班情况;从合理因素看,根据陈某作为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在学生未放假期间吃住应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其不假外出行为视为上班途中不具有合理性。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