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环保失信企业将多收电费,跳跃的治理逻辑有无道理?

封面新闻 2019-06-11 17:42 35064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针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的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的黑色等级企业,其用电价格将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05元和0.10元。(新华网)

环保失信企业将多缴电费,类似做法此前并无太多先例。事实上,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执法惯例,针对环保失信企业已经有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惩戒手段和处置方案,比如说罚款、责令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修复环境等等。置之于这种大背景下,所谓环保失信企业将多缴电费之类的举措,无疑需要被审慎评估。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环保失信企业提高电价,完全就是一种新增的“惩罚”,其并没有替代原本就有的罚款等惩戒。那么,就其实际效果来说,这相当于是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尽管我们说环保事业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但是罚款额度一贯都是法定的、预设的并且也相对稳定,擅自提高罚款额度,是否有法可依,是否合乎程序要求呢?

工业用电作为一种准公共商品,其定价系统一贯保持了相对独立,这种“相对独立”往往意味着其并不与无关的公共治理目标进行简单的挂钩捆绑。过去,尽管也存在着“惩罚性电价”一说,但更多还是基于“降低能耗”等能源立场本身而言的,比如说对超限额用电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能耗水平不达标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等等,应该说其是有逻辑自洽性的。与之相较,对环保失信企业多收电费,就是另一回事了。

对环保失信企业加罚、重罚无可厚非,但这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认可与授权才是。将电费和罚款混为一谈,并不是高明的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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