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高仿版”蚊香、杀虫剂,9人被罚各赔6000元

封面新闻 2019-04-27 17:18 34226

封面新闻记者 韩雨霁

夏天来临,蚊虫来袭,不少人选择购买蚊香、杀虫剂,守卫家中“一片净土”,一些老品牌成了不少人的首选。但近日,一批“冒用”老品牌标识的生活日用品被法院审查验拆,经查,这些商品均为假冒“驰名商标”的假货。4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9名涉案人最终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应商品,并分别赔偿版权人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6000元。

近年来,一些老品牌因深受消费者喜爱,打开销路的同时也陆续注册成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但同时,一些假冒商品也就此动起了歪脑筋:用极其相似的图文标识混淆消费者,从而赚取不义之财。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11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9件案件涉及侵犯生产家用蚊香、杀虫剂等产品的浙江某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了解到,这起系列案件的原告为浙江某实业公司,该公司为三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可在蚊香、烟精、杀虫剂等第5类商品上使用。经长期经营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先后被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但因一次偶然,该品牌发现,自家商标竟被被人冒用,并以此赚取不义之财。

2018年,该公司指派人员先后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处购买相关产品,并申请公证处对全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庭审查验拆,公证处涉案封存的杀虫气雾剂等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图文标识,在颜色组合、字形、读音、含义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方面,均与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

宜宾中院审理认为,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销售印有与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相似标识的商品,且该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会和混淆,他们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宜宾中院判决9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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