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买家或无法贷款、开发商照签合同后索赔10万 法院:解除合同,赔1万

封面新闻 2019-03-16 13:08 33588

封面新闻记者 韩雨霁

明确告知或无法按揭付款,房产公司却依旧与侯某夫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增签“承诺书”。随后,银行拒绝放贷,房产公司按照“承诺书”要求侯某夫妻赔偿10万元违约金……

适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白皮书》并公开了这一典型案例:最终法院判决,侯某夫妻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只需承担违约金1万元。

2018年2月,侯某夫妻欲购买崇州某处商品房。由于资金不够宽裕,夫妻二人希望能提供按揭方式购买。与此同时,侯某也向销售人员说出了自己的担忧:自己帮朋友担保征信出了问题,按揭或不能通过银行审核。不过,该房产公司并无更多说辞,依旧与侯某夫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侯某夫妻也按约定支付了31万余元的首付。

本以为签完合同就已大功告成,但房产公司却再次要求二人写下承诺:侯某夫妻必须在第二天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30天内,因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未发放,付款方式自动变为一次性付款,逾15天未付清,房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房屋总价10%收取违约金。

侯某夫妻并未多想,随即签下承诺。没想到银行果真因侯某的征信问题拒绝放贷,无力支付70余万购房款的侯某夫妻只能请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只可惜,对方在愿意解除合同的同时,也要求夫妻二人按承诺书所说,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10万余元。侯某夫妻这才察觉到了不对劲,随后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侯某夫妻未能按《承诺函》所签署的那样,按揭不能即15天内付清购房尾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在签订合同前侯某夫妻已将其征信情况告知开发商,而后开发商与其签订相关购房合同并收取购房首付款的行为,让侯某夫妻误认为其按揭贷款可能已被银行审核通过。

与此同时,侯某夫妻在得知审核未通过后,积极与开发商协调,可见购房欲望强烈。虽然因自身经济能力无力支付购房尾款,导致合同被解除,但二人过错程度较低。因此,最终判决侯某夫妻承担违约金为1万元,开发商退还消费者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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