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下车被拒脚踹大巴司机 闹事乘客已被刑事拘留

封面新闻 2019-02-27 14:56 42664

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众所周知,轰动一时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便是由于乘客未到站要求下车被拒,动手打司机而引发。

2月24日,从四川仁寿开往成都的一辆大巴上,大巴未到站时,一名男乘客强行要求下车被拒,一脚踹向正在开车的司机。

要知道,此时大巴车满载38人,一旦出事,后果难以想象。

27日,据公安机关消息,闹事乘客张某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强行下车被拒

乘客一脚踹向司机

26日,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拿到了事发大巴车的监控视频,采访了大巴车所属公司,比较完整地还原了事发情形。

24日下午,省汽成运五分公司驾驶员周超,驾驶川AL1968号客车从眉山返回成都,车上满载38名乘客。

监控视频显示,下午14:06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天府大道科学城地铁站附近,车上一名男性乘客突然强行要求下车。

根据规定,客运车辆运行中途不能上下客,必须到规定的上下客地点,司机便劝说他回到座位,待车辆到达终点站后再下车。

但是,司机的耐心解释、乘客的多番劝阻,都没能说服闹事的男乘客。

监控视频显示,这名男乘客不仅对正在驾车的司机进行言语攻击,并且用脚飞踹,一脚踹在司机握在方向盘的右手上。

在踹人发生后,大巴车速陡降至34km/h,但司机还是紧紧握住了方向盘,保持大巴车平稳行驶,旁边的乘客立即上前,制止并拉住闹事乘客。

随后,大巴司机将车减速,将车辆行驶至安全地带停下,报警求助。

多部门严打妨碍安全驾驶

闹事乘客已经被刑事拘留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加强了对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打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多部门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客运大巴必须到规定的地点才能上下客,但这名男乘客不仅无视规定,先是言语攻击,更是用脚踹正在开车的司机。

此时,大巴车满载38人,一旦出现意外,后果无法预料。

27日,记者从天府新区公安分局官微获悉,闹事乘客张某(49岁、仁寿人)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律师: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告诉记者,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他说,由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多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又严又细。

根据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朱律师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便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若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就属于加重情节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他认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评论 16

  • 李慧慧 2019-03-01

    麻烦先关个5到10年,谢谢

  • 小花花 2019-03-01

    这人工智障怎么还不死机?

  • 幻神 2019-03-01

    这种司机应该抓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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