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干部醉驾致人死亡,真的适用免予刑罚吗?

人民日报 2019-02-01 13:40 29616

1月25日,甘肃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外通报了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在这11起案例中,有一起2017年醉驾致人死亡的案例,肇事者是当地工商局,也就是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名干部,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这名工商局的干部虽然被判犯交通肇事罪,但是却被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超出了很多人的常识判断。在近几年执法部门不断加大醉驾处罚力度的背景下,陇西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否过轻?是否和这名司机的公职身份有关?

醉驾超速致人死亡 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下面的动图展示的是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拍摄的一段视频,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17年9月4日早上4点47分左右,司机毛志尧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到陇西县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宋某碰撞,并导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司机毛志尧拨打110电话报警。

经过调查,交警部门确认,肇事司机毛志尧当时是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职人员,目前机构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而被害人宋某为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

经过鉴定,事发时毛志尧车速为每小时51到55公里,事发路段限速每小时40公里,属于超速行驶,同时毛志尧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15mg/100ml,为醉酒驾驶。

随后,毛志尧被刑事拘留,陇西县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向陇西县检察院对毛志尧提请批捕。

陇西县检察院审查后 不予批捕

检察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察科科长 陈元瑞:他的案卷当时没有提供交通肇事主要的证据材料,当时是没有事故责任认定。

然而,陇西县公安局并没有补充侦查后以交通肇事罪再次提请批捕,而是对毛志尧采取了取保候审。

经过调查,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志尧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无责任。随后陇西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陇西县检察院,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原文武: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再一个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80万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恳请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当时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的行为,结合这些,我们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陇西县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需向上级检察院也就是定西市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原文武:市院作批复认为我们的不起诉不当,指定我们起诉。

陇西法院认为具备从轻情节 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2月14日,陇西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陇西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陇西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罪名,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志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量刑,法院认为,毛志尧有自首情节、并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这两项都是从轻情节,综合考量后对毛志尧免予刑事处罚。其中,法官着重强调了被害人在谅解书中的内容。

陇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 车志雄:在赔偿的基础上,被害人的家属要求谅解书上面写的是恳求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被告人他在尽最大限度地赔偿,对他犯罪行为做出赔偿。

醉驾、超速是否属于从重情节?

除了这些从轻情节,醉驾、超速这两个情节对于这起案件来说,是否属于从重情节呢?法官认为,这两个情节已经在公安认定事故责任时做了评价,在量刑时就不再重复评价。

办案检察官同样认为,罪名选择交通肇事罪时,已经是对醉驾和超速这两个情节做了评价,所以确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不会再对这两个情节重复评价。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原文武:这案子不存在加重情节。

记者:那他醉驾不属于加重吗?

原文武:醉驾是一个构罪标准,重伤以上、饮酒、无证,这是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而不是加重情节。

记者:您觉得喝这个酒有影响吗?

原文武:影响不大,基本上没影响。

量刑为何酌定从轻 两个细节引关注

除了在判决书中体现出来的这些情节,在对案件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了还有两个细节,可能会影响量刑。

第一个细节是关于事发前毛志尧的行踪。在采访中,主审法官认为,这是一个酌定从轻的情节,是当时他们予以考虑的。

陇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 车志雄:被告人当天喝完酒回家,他妻子生病了,他到医院送他妻子去住院的时候,天冷就回家准备拿衣服,驾驶别人的车在凌晨四点的时候发生了事故。从这个主观恶意上来讲是小的,他也不是说喝了酒以后,四处乱逛或者等等这些情况,他是有区别的。

在采访中,法官和检察官均提到,这个细节说明毛志尧的行为情有可原,所以可以成为酌定从轻的一个情节。然而毛志尧的供述,和法官的描述并不完全一致。

毛志尧的供述显示,2017年9月3日晚上七点,他和家人朋友去喝酒,9点回到家里,11点多的时候妻子突然生病,毛志尧赶紧拦出租车送妻子就医。随后,亲戚王某开车过来帮忙。第二天,也就是9月4日凌晨4时,毛志尧觉得冷,想回家取衣服,于是在熟睡的王某身上拿到车钥匙,驾车回家,此时王某在车后座睡觉。

此时离妻子生病就医已经过去五个小时,毛志尧自己醉驾开车回家取衣服,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紧迫性?这样的情节是否对量刑有影响呢?另外,王某在后座睡觉,一直到出了事故才醒,毛志尧驾车时,是否考虑了乘客王某的安全性问题呢?这样的情节又是否会影响量刑呢?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原文武:法律没有这个规定。

第二个细节,则来源于行车记录仪画面。记录仪显示,在毛志尧驾车撞人之前,还和另外两名环卫工擦肩而过。

行车记录仪显示,2017年9月4日,4时47分09秒,毛志尧开车和第一名环卫工擦肩而过。

27秒时,经过第二名环卫工。

33秒时,撞到第三名环卫工。

在发现第一名环卫工后,毛志尧并未产生警惕,予以减速,而是继续超速行驶,而就在一分钟之前,导航才提示过路段限速。这样的情节是否对量刑有影响呢?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原文武:时间长了,我也不记不清楚了。

陇西法院判决后 依然留原工商局工作

这起事件受到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毛志尧是当地原工商局的一名公职人员,那么这份判决是否掺杂了这些因素呢?

2018年3月2日法院判决,25天后,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及政务降级处分,依然在原工商局工作。

而陇西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恰恰是,判处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有网友就此评论称,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就是为了保住公职。”

对于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是否为了保住公职这点疑问,法官并未正面回应,检察官则在采访中提到,考虑过这个因素。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原文武:如果判刑,他就会丢掉工作,家庭生活会受影响,从情与法的角度来说,既要考虑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还要考虑实际情况。

2018年12月,处罚决定有了一丝变化。

陇西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杜武斌:在今年以后,省纪委还有市纪委对这起案子,在评查的过程当中,感觉到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不太匹配,我们对他的政务处分又做了重新的决定,把他以前的政务降级变为政务撤职处分。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时任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他就是在我们一个文峰工商分局,他平时也就是市场监管。

法学专家:量刑要先确定基准刑

这起案件曝光后,很多人对醉驾撞死人这样的一个犯罪行为,却免予刑事处罚,表示难以理解。有人提出质疑,自首和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两项情节,有那么大的作用吗?可以让量刑降到免予刑事处罚吗?同时,醉驾、超速,这些不应该作为从重情节吗?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彭新林介绍,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的步骤是先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也就是最后的判决结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彭新林:比如说致一人死亡的这种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它还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根据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性质,再来确定他的基准刑。那么基准刑确定之后,法官就可能要综合考虑全案的一些从宽的情节和从重的情节。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和谅解协议的减刑幅度都是有法可依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彭新林:自首最大的轻处幅度是40%,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谅解协议的情况下,那么最高的轻处幅度也可以达到40%。

法学专家:自首和谅解协议无法将量刑降到免予刑事处罚

彭新林教授认为,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和谅解协议这两项情节,显然无法将本案的量刑降到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彭新林: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一般情况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哪怕你自首,你选择减轻处罚,它也不是免除处罚。拘役下面还有一个刑种,就是管制,你减轻处罚也是管制,也不是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醉驾和超速是否是从重情节,彭新林教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醉驾应该是从重情节。

另外,对于和交通肇事罪同属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危险驾驶罪,还对醉驾有着更加明确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要依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而本案中毛志尧的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超过这个标准。

另外,彭新林教授还认为,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是很严格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一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彭新林:就这个案件来看的话,它既有醉驾,而且还超速,导致一人伤亡的结果,我觉得认定他是犯罪轻微还是比较勉强的。

对于本案量刑是否适当,中国社科院教授熊秋红认为,还可以从类案同判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中国社科院教授熊秋红:这个案子量刑是否适当,我们也要看司法事件中有没有类似的这种情形,因为我们要遵循一个原则叫类案同判,叫相似的案件做相似的处理。但是目前来看,只要发生醉驾都很难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量刑,此外这个案子还加上了其他的后果,所以量刑的确有点偏轻了。

案件引发舆论关注以后,陇西县法院抽调法官组成评查组,目前正在对该案评查之中。

戳,看完整视频↓

△视频:工商局干部醉驾致人死亡 为何免刑罚?

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记者: 常杨 刘龙 柴世文 张吉瑞 刘强 张鹏军 刘建辉 卢山 王祖彦 庞海波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