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超售团队旅客优先登机合理吗?律师这么说

封面新闻 2019-02-01 11:30 41178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月31日,从成都飞往兰卡威的“马印航空OD611”次航班上,6名“散客”遭遇机票“超售”,起因是,马印航空现场工作人员并未按照惯例以先来后到的顺序,让先到的“散客”登机,而是让后到的团队旅客先办理值机手续,导致旅客延误登机,最终只得改签或者退票处理。

而对于“机票超售”这个已经不算是秘密的秘密,乘客该如何维权?

机票超售

早已有规定

记者了解到,“机票超售”在航空业内,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近年来,最著名的因为“机票超售”引发的冲突,为2017年发生的美联航超售机票,进而暴力驱逐乘客事件。而在国内,“机票超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2014年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的解释:超定是指航班的定座人数超过该航班实际可利用座位数,超售是指超过航班最大允许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而对于“机票超售”的补偿,这份处置规范给出的建议是,采用现金和赠送里程的补偿方式。不过,旅客须满足以下条件,超售航班为定期航班或加班,旅客在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前,到达指定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无法办理登机等。

律师观点一:

航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事件,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朱律师认为,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情况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登机具体是先让“团队优先”,还是按到机场的时间来确定登机?这个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对损害如何最低的角度考虑来看,如果团队具有同行的必须性的时候,朱律师认为,按团队优先是合理的。而采用何种标准,航空公司有一定的决定权,当然,航空公司也应对该标准外的人员,予以赔偿。

“机票超售导致的损害赔偿,如果有合同约定的一般按合同约定;无约定的,赔偿的原则则以给乘客造成的直接损失为赔偿原则。”朱律师认为,直接损失一般包括因此而导致的机票改签增加的费用、已定酒店无法入住导致的酒店费用、候机期间的住宿费、餐饮费用等。

关于登机顺序,他建议应以“降低乘客损害最低”或“利益最大”优先保护原则来制定相关的登机管理方案,出现该种情况在处理时需要根据乘客的具体情况来灵活处理。

律师观点二:

“超售”行为应该提前告知乘客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认为,航空公司超售的行为,应该提前告知乘客。

第一,旅客购买承运人的机票,双方之间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按照旅客所购机票,航空公司航班存在机票超售,导致旅客不能登机准时到达目的地,航空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已构成违约。

第二,从超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它将可能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且航空公司的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提前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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