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产权保护司法政策 对民营企业将慎用强制措施

封面新闻 2016-11-29 11:14 2083

封面新闻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 许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意见》针对社会关切,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包括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此前,针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社会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在过去一段时间这种情况的确时有发生,而且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过程当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比如超标的查封,标的本来是100万,但是查封的财产是500万。有的是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有的是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还有的把企业的全部账户都冻结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颜茂昆说。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帐户。

颜茂昆表示,一是要坚持依法慎重的原则。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够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定要依法,一定要慎重,不能轻易采取这些强制措施。”

二是要坚持成本和效益的原则,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定要讲究司法的效益,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为企业保留一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一方面我们实现了司法的目的,一方面也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颜茂昆表示。

“三是责任自负原则,或者叫做不牵连原则。”颜茂昆提出,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个人违法可以查他的财产,但是不能查封企业的财产。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处理违法所得也不能牵连合法财产。个人违法的,也不能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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